RoHS指令已于2003年2月13日正式公告,欧盟成员国必须于2004年8月13日前转化成国内法例。该常见问答集(FAQ)是为协助各成员国的国家当局对RoHS指令之解读;同时,也提供成员国的业界作为参考,以便遵循指令转化后的各国家法律。
常见问答集(FAQ)反应了欧盟委员会的观点,但并不具法定约束力,唯有欧洲司法法庭针对共同体法规提出的解释才具有约束力且必须遵守。未来,该问答集(FAQ)会依照成员国的实施状况及欧盟废料管理政策的发展情形定期地更新或修订。
1. 范围:
Q 1.1 何谓RoHS的法律基础?
A 1.1 RoHS指令根据公约(Treaty)第95条制定而成。该指令旨在使会员国在限制电子及电器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的相关法律趋于一致、保护人类健康,并促进废电子电器设备的回收及处理以合乎环境要求。
Q 1.2 何谓判断产品是否属于RoHS指令列管范围的标准?
A 1.2 设备被认为在RoHS指令涵盖范围内之标准如下:
· 须依靠电流或电磁场方能正常运作,以及用来制造、传输及测量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
· 设计电压为交流电小于1000伏特,直流电小于1500伏特的设备。
· 另外,还包括家用电灯泡及照明设备。
· 不在「特定欧盟废料管理法规」涵盖范围的设备。
· 备用零件,使用在2006年7月1日以后投入市场的电子电器设备的维修或再使用等用途。
· 军事设备。
Q 1.3 我的产品是否属于RoHS指令涵盖范围呢?
A 1.3 问答集(FAQ)提供了判断产品是否属于WEEE及RoHS指令涵盖范围的标准,但并非提供产品分类的标准,目的为协助生产者在此方面的评估。然而,判断产品是否涵盖在WEEE及RoHS指令范围的责任应在于可*评估本身产品特色的生产者身上。如有任何疑问,生产者可直接与负责执行国家法律之成员国国家当局作确认。
* RoHS指令基于法源,会员国在未事先知会欧盟委员会前,不得新增其它产品类别。
Q 1.4 我的产品是否涵盖在RoHS指令附件所列的排外条款其中之一呢?
A 1.4 排外条款只适用于电子电器设备所含的禁用化学物质而非适用于整个电子或电器产品。判断产品是否涵盖在RoHS指令附件所列之排外条款的责任应在于可*评估本身产品特色的生产者身上。如对于排外条款涵盖范围有任何的疑问,生产者可直接与负责执行国家法律之成员国国家当局作确认。
Q 1.5 我要如何提出新增RoHS指令排外项目呢?
A 1.5 一个排外项目要获得同意需经过冗长的程序,一旦正式通过经采用后,其有效期限是四年,到期后须根据RoHS指令第5条(1)项(c)款的规定作覆审。排外项目的要求必须明确且须参考RoHS指令第4条(1)项提出的六大危害物质。申请者需提供所有技术方面的证据给欧盟委员会以作为左证资料,然后,委员会根据RoHS指令第5条(2)项将申请之排外项目提交给公共咨询会(public stakeholder consultation)展开为期至少八周以上的咨询。依照层层审议的结果,委员会将决定是否提出排外项目的提案送交技术采用委员会(TAC)做zui后的投票表决。
Q 1.6 排外条款适用性是依公司、产品或是功能别?
A 1.6 排外条款仅适用于根据RoHS指令第4条(1)项中所提及之物质之特殊应用,而非适用于整个产品。因此,无论谁使用特殊应用之物质是列于RoHS排外条款中的,即可享有豁免的权利。
Q 1.7 RoHS指令是否适用于「非家户电子电器设备」呢?
A 1.7 RoHS指令并没有区分家用或非家户电子电器设备,因此非家户电子电器设备属于RoHS指令的管制范围。
Q 1.8 RoHS指令是否适用于电池呢?
A 1.8 电池指令与RoHS指令有着相似的物质使用限制。RoHS指令限制了六大重金属物质于电子电器设备中的使用,而非适用于电池;电池指令则是限制了电池中,汞与镉的使用。
Q 1.9 RoHS指令是否适用于墨盒呢?
A 1.9 墨盒本身并不符合电子及电器设备的定义,但普遍认为是一种消耗品,因此RoHS指令并不适用于墨盒。
Q 1.10 「汽车音响」是否属于RoHS指令或ELV废弃车辆指令(2000/53/EC)的列管范围呢?
A 1.10 某些电子电器设备例如:音响、CD播放器及导航系统可以于维修店铺、超市或特定商店中分开购买,并安装及使用于车辆中。到底这些配备是属于RoHS指令或是ELV废弃车辆指令(2000/53/EC)的管制范围呢?假如设备并非特别设计用于车辆中,则该设备属于RoHS指令的管制范围;另一方面,假如设备 (例如车用音响)主要设计作为车用,则适用于ELV废弃车辆指令(2000/53/EC)。
Q 1.11 RoHS指令是否适用于安装在新设备之中的备用零件呢?
A 1.11 针对旧设备(2006年7月1日以前上市)的维修,RoHS指令允许投入市场的备用零件,可含有危害物质,但并不适用于新设备之维修(2006年7月1日以后上市)。
Q 1.12 不符合RoHS的材料是否允许使用在2006年7月1日前上市的电子电器设备之容量扩充或升级呢?
A 1.12 原则上,RoHS指令允许2006年7月1日以前上市的电子及电器设备使用不符合RoHS的材料作为容量扩充或升级的用途,但前提是此电子电器设备不能以新产品上市。假如容量扩充或升级后的电子及电器设备以新产品投入市场,则必须遵守RoHS指令。不过,如果容量扩充或升级后的电子及电器设备是以重复使用的产品(reuse product)投入市场,则不适用于RoHS指令。
Q 1.13 RoHS指令禁限用物质是否适用于生产过程呢?
A 1.13 RoHS指令的禁限用物质是针对成品,而非生产过程。
Q 1.14 RoHS指令禁限用物质适用于制造来自用的产品吗?
A 1.14 RoHS指令仅适用于上市的产品。因此,假如制造的产品作为自用的话则不涵盖在RoHS指令的管制范围内。但是,之后如要上市的话,仍需遵守RoHS指令。
Q 1.15 无线射频识别(RFID)芯片是否涵盖在RoHS指令的范围呢?
A 1.15 无线射频识别系统(RFIDs)符合RoHS及WEEE指令有关电子电器设备的定义,属于第三类:信息及电信设备,所以RFIDs属于RoHS指令的管制范围。
Q 1.16 天线、电缆、光纤及波导器是否属于RoHS指令的管制范围呢?
A 1.16 天线、电缆符合RoHS及WEEE指令中关于电子电器设备的定义。所有电子电器设备内部的电缆或连结,由于废弃后属于设备的一部分,因此可视为WEEE。但是,天线杆与高压电铁塔不符合电子及电器设备的定义。若一产品被整合于固定装置中,则该产品不被视为废电子及电器设备。另一方面,使用在声音、数据及录像设备中的模块电缆系统属于WEEE指令的第三类(信息及电信设备),同时也在 RoHS指令的列管范围。
2. 定义:
Q 2.1 何谓「投入市场(put on the market)」?
A 2.1 在WEEE指令第10条(3)项与RoHS指令第4条(1)项中关于「投入市场(put on the market)」的定义是指:「产品*次在欧盟市场可获得」的zui初行为,而这是指,生产者将产品转移至欧盟市场的经销商或终端消费者或使用者。「产品*次在欧盟市场可获得」是指RoHS限用有害物质指令生效(2006年7月1日)之后投入市场的单一电子电器设备,而非指新产品或产线。另外,「投入市场 (put on the market)」的概念是指每个单一产品,而非产品类型,更无关乎是否制造成整套或一系列产品。
Q 2.2 进口电子电器设备(EEE)至欧盟是否被视为将产品投入市场呢?
A 2.2 「投入市场」是指产品*次在欧盟市场可获得的zui初行为,且被视为产品在欧盟的销售或使用。因此,产品在尚未进入海关以前都不被认为是「投入市场」。另外,在根据新方法与方法(New Approach and Global Approach)的指令执行指引:《欧盟蓝皮书》第十八页中提出了「非投入市场」的解释,其定义范围如下:
· 将产品转移至其它制造业者做zui进一步的组装、包装、加工处理或标示…等;
· 尚未经海关同意作自由流通的产品;或是依其它海关流程(例︰运送、仓储或暂时之输入)做安置的产品;或只是过境海关的产品;
· 制造商的库存、或欧盟的授权代表尚未流通的产品;
因此,位于制造商处的库存尚未流通于市场的产品,属于「未投入市场」的定义范围。「投入市场」的前提是,产品由制造阶段转移至销售阶段,而此销售链可以是制造商或是其授权代表之商业链。
Q 2.3 RoHS指令是否规定「zui高浓度限值」呢?
A 2.3 是。单一均匀材质中所含的铅(Pb)、汞(Hg)、六价铬(Cr+6)、PBB及PBDEzui高浓度不得超过重量的0.1℅ (1000ppm),单一均匀材质中所含的镉(Cd)zui高浓度不得超过重量的0.01℅ (100ppm)。
· 「均匀材质」的定义:指一原料无法再以机械方式拆解成其它单一均匀材质。
· 「机械方式拆解」的定义:指松开螺丝、切割、压碎、磨碎及研磨的过程。
Q 2.4 我必须出示哪一种证书以证明符合RoHS呢?
A 2.4 根据RoHS指令第4条(1)项,成员国应确保于2006年7月1日之后投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均符合指令的规范。不过,RoHS指令并没有提及特定的符合程序、证书或测试方法以作为RoHS符合性的证明。因此,各成员国须负全责拟订RoHS符合性之条例。
Q 2.5 公司是否可以在设备上标上标示以表明该设备符合RoHS呢?
A 2.5 基于自愿原则,公司可自由在其产品上做标示,只要该自愿性标示未违反欧盟主要或次要的法律,例如商品的自由流通。